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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2条 隔声 第4.1.12.1条 通用实验室、学术活动室允许噪声级不宜大于55dB(A声级);研究工作室、阅览室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A声级)。 第4.1.12.2条 产生噪声的公用设施等用房不宜与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及阅览室贴邻,否则应采取隔声及消声措施。 第4.1.13条 隔振 第4.1.13.1条 产生振动的公用设施等用房不宜与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及阅览室贴邻,且宜设在底层或地下室内,其设备基础等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4.1.13.2条 设在楼层或顶层的空调机房、排风机房等,其设备基础等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4.1.14条 室内净高 第4.1.14.1条 通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室的室内净高:当不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宜低于2.80m;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应低于2.40m。 第4.1.14.2条 专用实验室的室内净高应按实验仪器设备尺寸、安装及检修的要求确定。 第4.1.14.3条 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4.1.15条 室内装修 第4.1.15.1条 实验用房、走道的地面及楼梯面层,应坚实耐磨、防水防滑、不起尘、不积尘;墙面应光洁、无眩光、防潮、不起尘、不积尘;顶棚应光洁、无眩光、不起尘、不积尘。 第4.1.15.2条 使用强酸、强碱的实验室地面应具有耐酸、碱腐蚀的性能;用水量较多的实验室地面应设地漏。 第4.1.15.3条 需要定期清洗、消毒或防尘要求高的实验室,其地面、墙面和顶棚应做整体式防水饰面。墙面与墙面之间,墙面与地面之间、墙面与顶棚之间宜做成半径不小于0.05m的半圆角。室内应减少突出的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道。
第4.1.15.4条 通用实验室不宜设吊顶。
第4.1.15.5条 需设吊顶且无严格密封要求的空间,宜采用活动板块式吊顶。
4.2 通用实验室 第4.2.1条 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应满足使用要求,并与通风柜、实验台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结构选型以及管道空间布置紧密结合。 第4.2.2条 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开间应由实验台宽度、布置方式及间距决定。实验台平行布置的标准单元,其开间不宜小于6.60m。 第4.2.3条 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进深应由实验台长度、通风柜及实验仪器设备布置决定,且不宜小于6.60m;无通风柜时,不宜小于5.70m。 第4.2.4条 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靠两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60m。当靠一侧墙改为布置通风柜或实验仪器设备时,其与另一侧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 第4.2.5条 由一个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靠两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与房间中间布置的岛式或半岛式中央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60m。当靠侧墙或房间中间改为布置通风柜或实验仪器设备时,其与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岛式实验台端部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6.60m。 第4.2.6条 按第4.2.4条和第4.2.5条规定布置的通用实验室,如一侧墙或两侧墙靠近外墙部位开设通向其它空间的门时,其相应的净距应增加0.10m。 第4.2.7条 由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实验台之间或实验台与实验仪器设备之间的净距应符合第4.2.4条、第4.2.5条和第4.2.6条的规定。当连续布置两台及以上岛式实验台时,其端部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m。 第4.2.8条 岛式或半岛式中央实验台不宜与外窗平行布置。必须与外窗平行布置时,其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30m。 第4.2.9条 不宜贴靠有窗外墙布置边实验台,不应贴靠有窗外墙布置需要公用设施供应的边实验台。 第4.2.10条 靠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的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0m。中央实验台的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当实验室设置向室内退进的门斗时,则实验台端部与退进门斗的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第4.2.11条 当通风柜的操作面与实验台端部相对布置时,其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第4.2.12条 通用实验室宜由一个或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 第4.2.13条 通用实验室宜集中靠建筑物外墙布置。设置空气调节的通用实验室宜布置在北向。
4.3 专用实验室 第4.3.1条 由标准单元组成的专用实验室,其开间和进深应按实验仪器设备尺寸、安装及维护检修的要求确定。布置通风柜和实验台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第4.2.11条的相应规定。 第4.3.2条 对有温湿度控制要求的专用实验室,建筑设计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4.3.3条 生物培养室 第4.3.3.1条 生物培养室由前室、准备间、生物培养间、器械消毒及清洗间组成。前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m2,前室内应设家庭服和工作服分开的更衣柜和换鞋柜。 第4.3.3.2条 由几个生物培养室组成的生物培养区,亦可在入口处设置集中式更衣换鞋柜。 第4.3.3.3条 生物培养室应防止人流交叉感染。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尽端,不宜开设外窗。有外窗时,应做双层密闭窗及遮光百叶。 第4.3.3.4条 生物培养室或生物培养区与非生物培养区之间,应设置实体砖墙。生物培养室各功能房间之间,宜采用密封的玻璃隔断墙分隔。玻璃隔断墙的骨架宜采用不易变形及耐清洗的材料制作。 第4.3.3.5条 生物培养室与各功能房间玻璃隔断墙上的门,宜采用推拉门。 第4.3.3.6条 生物培养室宜留有设置灭菌器的位置。
第4.3.4条 天平室 第4.3.4.1条 天平室应设置面积不小于6m2的前室,并可兼作更衣换鞋间。天平室宜布置在北向,外窗宜做双层密闭窗并设窗帘。 第4.3.4.2条 天平室与前室之间应采用密封的玻璃隔断墙分隔,并宜采用推拉门。 第4.3.4.3条 天平台台面和台座,应做隔振处理。天平台沿墙布置时,应与墙脱开,台面宜采用平整、光洁、有足够刚度的台板,并不得采用木制工作台。设在楼层上的天平台基座,应设在靠墙及梁柱等刚度大的区域。 第4.3.4.4条 高精度天平室除满足上述天平室的要求外,应布置在实验楼底层北向,天平台基应设独立基座(不宜设在地下室楼板上面)。外窗应做双层密闭窗。 第4.3.4.5条 高精度天平室其天平台独立基座的允许振动限值,应按制造部门提供的数据选用,无资料时应符合现行的《机器动荷载作用下建筑物承重结构的振动计算和隔振设计规程》的规定。
第4.3.5条 电子显微镜室 第4.3.5.1条 电子显微镜室应按所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和防磁要求,远离振动源及磁场干扰源布置,且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底层。 第4.3.5.2条 电子显微镜室由电镜间、过渡间、准备间、切片间、涂膜间及暗室组成。过渡间面积不应小于6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第4.3.5.3条 电镜间不宜设外窗。 第4.3.5.4条 电镜间的室内净高应按设备高度及检修要求确定。 第4.3.5.5条 电镜基座应采取隔振措施。与电镜配套使用的有振动的辅助设备及室内空气调节设备等,应设隔振装置。 第4.3.5.6条 电镜间、切片间及涂膜间的空气应过滤。人员出入口必须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第4.3.6条 谱仪分析室 第4.3.6.1条 谱仪分析室应远离振动源布置,且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底层。必须布置在楼层时,应采取相应的隔振措施。 第4.3.6.2条 谱仪分析室由谱仪间、过渡间、样品制备间、化学处理间、暗室、数据处理
间及工作间组成。过渡间面积不应小于6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第4.3.6.3条 谱仪间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通风柜。光源区应设排风罩。
第4.3.6.4条 谱仪间内不宜设水盆。第4.3.7条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 第4.3.7.1条 本节规定适用于科研用第三类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及属于第二类放射医疗单位的乙、丙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和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的建筑设计。 第4.3.7.2条 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 (1)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按其所使用放射性核素的等效年用量分为三类,即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各类工作单位的等效年用量应符合现行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的规定。 (2)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按其所使用放射性核素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分为三级,即甲、乙和丙级。各级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符合现行的《辐射防护规定》的规定。
4.6 实验室建筑设备 第4.6.1条 通风柜 第4.6.1.1条 通风柜宜采用标准设计产品。 第4.6.1.2条 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宜采用节能型通风柜。 第4.6.1.3条 通风柜内衬板及工作台面,按使用性质不同应具有相应的耐腐、耐火、耐高温及防水等性能。应采用盘式工作台面并应设杯式排水斗。通风柜外壳应具有耐腐、耐火及防水等性能。 第4.6.1.4条 通风柜内的公用设施管线应暗敷,向柜内伸出的龙头配件应具有耐腐及耐火性能。各种公用设施的开闭阀、电源插座及开关等应设于通风柜外壳上或柜体以外易操作处。第4.6.1.5条 通风柜柜口窗扇以及其它玻璃配件,应采用透明安全玻璃。 第4.6.1.6条 通风柜的选择及布置应与建筑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紧密结合。 第4.6.1.7条 通风柜应贴邻或靠近管道井或管道走廊布置,并应避开主要人流及主要出入口。不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通风柜应远离外窗布置;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通风柜应远离室内送风口布置。当两者矛盾时,应调整室内送风口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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